pg电子模拟器com:元旦起履行!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范更新啦!
来源:pg电子模拟器com 发布时间:2025-12-20 15: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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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主城区泊车难问题,进步城市泊车资源运用功率,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有用保证泊车需求和交通疏通。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等部分关于加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针的辅导定见》《陕西省定价目录》《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范。
依照《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则,本收费规范合适运用的规模为: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宝鸡高新区)依法施划的城市路途机动车泊车泊位;政府定价的公共泊车设备和公益性泊车设备。
东风路、大庆路、光亮东路、光亮中路、光亮西路、行政西路、行政中路、行政东路、陈仓园一路、广电路、宏文路、宏盛路、联合路、秀丽东路、南新街、工农西路、工农东路、金台大路、东岭路、满意路(宏文路转盘
—斗中路)、冠森路、轩苑路、同盟路、联盟路、电信路、电信东路、跃进路、陈仓路南段、陈仓园二路、中山路、长青路、曙光路、曙东巷、金台巷、金陵巷、新华路、大通路、永兴巷、新福南路、新福路、新福北路、和平堡东路、和平堡西路、玉涧河东路。
新建路、广元路北段、炎帝园西侧、货场路、金都宾馆东巷、金融大路南段、金陵步行街、红旗路、文化路、滨河北路、金渭路、渭工路、新渭路、太白路、广元路
、公园路、中滩路、峪泉路、公园西路、火炬路、宝光路、教育西路、峪石路、
184医院路、盛世路、创业北路、清姜路(城市快速干线以北)、海棠路、植物园路。
—虢镇大路)、陈仓东路(西大街—虢镇大路)、陈仓南路(陈仓中路—鼎盛路)、鼎盛路、权家巷(陈仓大路—虢镇大路)、金水巷、西大街(陈仓中路—鼎盛路)、西关北街、公民街、北大街。
旭光南路、旭光路、瑞兴路、新苑路、渭水路、力兴路、兴业路、东方一品西侧路途(高新大路
5月1日至10月31日收费时段为8:00—21: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收费时段为8:00—19:00,其他时段免费。
8:00—20:00,第二时段为20:00—次日8:00。其间:宝鸡南站、区级以上(含)医疗机构配套泊车场榜首时段为7:00—20:00,第二时段为20:00—次日7:00。
1.城市路途泊车泊位:首小时2元/车位,之后1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18元。
2.室外泊车场:榜首时段首小时1.5元/车位,之后0.75元/车位30分钟;第二时段首小时1元/车位,之后0.5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12元。
3.室内泊车场:榜首时段首小时1元/车位,之后0.5元/车位30分钟;第二时段首小时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
2.室外泊车场:榜首时段首小时1元/车位,之后0.5元/车位30分钟;第二时段首小时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8元。
3.室内泊车场:首小时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6元。
1.城市路途泊车泊位:首小时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4元。
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第二时段免费。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3元。
3.室内泊车场:榜首时段首小时0.5元/车位,之后0.25元/车位30分钟;第二时段免费。接连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2元。
15元/次辆,大车:10元/次辆,小车:5元/次辆,摩托车:2元/次辆。
4小时,缺乏4小时按4小时计费;超越4小时后,超大车、大车、小车、摩托车每小时别离加收3元、2元、1元、1元,缺乏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接连停放24小时每车位最高限价别离为20元、15元、10元、5元。
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费。实践停放超越1小时的,免费停放时刻计入泊车收费时刻。
(二)特定路段泊车泊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公益性泊车设备,停放时刻
2小时(含)以内免费。实践停放时刻超越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刻不计入泊车收费时刻。
(三)履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备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一致标识的法律执勤车辆免费。
24小时(含)以内免费,停放时刻超越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收费;在城市路途机动车泊车泊位停放,按五折收费。按规范设置的无障碍泊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供给。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履行泊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准则。在经营场所夺目方位公示定价方法、收费类区、泊车场称号、收费规范、计费时刻、计费方法、优惠减免规则、最高限价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承受社会监督。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21〕20号)中触及的收费规范及此前批复的单项收费规范一起废止。

